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三十六条有效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