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