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