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十五条有效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