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