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要求流动的人才,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所在单位应当同意,并从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不得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