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分别由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限期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