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条已修改职业教育实行产教结合,发挥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作用,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和实用人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