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用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学历职业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培训是指经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非学历职业教育,包括从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转业培训、职业技能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