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内设机构、人事管理、招生以及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