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和扶持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总体规划,开展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