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通过举办、联合举办或者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联合办学或者委托办学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经费、师资、设施、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和毕业生录(聘)用等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