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破坏、损毁黄河工程的通讯线路、水文监测、测量等工程设施及黄河工程上的备防石和抢险料物。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