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黄河大、中型涵闸由省、省辖市黄河河务部门管理,小型涵闸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管理。地方建设的沿河提灌站、涵闸和工矿企业的取水工程由兴办单位管理,黄河河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