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家庭实行户主安全负责制:

(一)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处理好邻里之间的关系;

(二)预防火灾、盗窃等案件或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主动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对子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其健康成长;

(四)接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家庭安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