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主任负责制,或确定专人负责。其主要责任是:

(一)经过民主讨论,制定居(村)民文明公约;

(二)监督户主安全负责制的实行;

(三)组织治安联防和居民楼院的守护工作;

(四)调解邻里、家庭纠纷;

(五)对居民、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六)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常住、暂住人口管理;

(七)定期向公安派出所、街道或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报告治安情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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