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阻挠中等职业学校跨县(区)招生或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