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四章 民族学校和民族班第二十条有效市、县民族高中和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民族班主要面向民族地区招收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