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第十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办好校办产业和实习基地,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实习基地以及为师生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