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并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