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八章 立法解释和备案审查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