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