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