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天然林管护情况划定保护责任区,督促保护管理单位制定保护措施,组织群众护林。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的护林组织,在划定的保护责任区内组织巡护,制止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