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天然林保护范围的边沿设立天然林保护标牌。新造幼林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设置封山育林标牌并公告。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