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天然林保护范围的边沿设立天然林保护标牌。

新造幼林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设置封山育林标牌并公告。

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