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行政性收费标准,属管理收费应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属证照收费应根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确定。

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合理耗费、服务质量和数量确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