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应遵守本条例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收费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