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收费单位应按季向发放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抄报有关物价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