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