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省境内进行宗教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