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省境内进行宗教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