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宗教对外事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散发宗教出版物,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