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四条已修改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选任、聘用、调整、辞退、开除宗教教职人员,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