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选任、聘用、调整、辞退、开除宗教教职人员,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