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和制度开展活动,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爱国守法教育,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