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和制度开展活动,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爱国守法教育,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