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一)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二)对依法应予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的;(三)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