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