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