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