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通风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