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审定后,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