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