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取得能效标识的建筑,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设备发生改变时,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申请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