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或者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