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