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乡公交客运状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宏观调控,实行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