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件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
(三)车容车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要求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的;
(五)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更换驾驶员未按规定备案的;
(六)转让、继承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七)停业、歇业未按规定备案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