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发包方式经营的,应当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承包期限、承包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因承包而转移。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承包人违反营运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承包期限内更新车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不得再向承包人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