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