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十八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被依法吊销或者经营权期限届满被注销的,经营者应当终止营运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