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十一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出让。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