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工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